据新华社 下午3点半,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在进行一审公开审理。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胡斌家属、被害人谭卓家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余人参加了宣判。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8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15号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Z0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想看看西城广场是否在放《金钱帝国》,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相互追赶。当晚20时08分许,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50公里/小时。经鉴定,胡斌当时行车速度为84.1—101.2公里/小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130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133条、第6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该院随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该案审判长通报了“5·7”交通肇事案件的一审审理情况,人民日报、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法院报、浙江日报、杭州日报、浙江卫视、杭州电视台综合频道等30余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